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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一人有限公司可以避免多数股东情况下的相互计较与算计,避免效率低下的议事程序与繁琐的决策过程,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因而受到很多创业者青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一人有限公司可以避免多数股东情况下的相互计较与算计,避免效率低下的议事程序与繁琐的决策过程,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因而受到很多创业者青睐。

  2013年11月14日,青岛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与青岛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器材公司)签订了模具购销合同,约定:模具公司为器材公司生产制造某型号商用电跑全套塑料件的生产模具,模具总造价为人民币55万元;合同签订第二日,器材公司预付给模具公司模具款275000元,模具公司开始生产;模具公司在双方图纸确认的前提下,保证自签约第二日起55日内首试,自首件确认后15天内必须完成模具的全部后期加工,并交付全套完工模具成品状态塑料部件样件由器材公司确认,合格成品塑料样件经双方确认后封样,进行100台小批量试生产,小批量试生产的全部塑料部件达到合格要求后,器材公司付给模具公司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22万元,剩余10%货款即人民币55000元在模具投产后两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模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器材公司在小批量生产70多台后,通知第“三方因其经营困难,停止生产。其间,模具公司多次找到器材公司讨要欠款,但器材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货款。后模具公司委托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代理其向器材公司主张权利。王丽接受委托后,调查得知器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是其唯一股东,遂将器材公司及张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器材公司支付模具公司货款27.5万元,张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张某对器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一人有限公司可以避免多数股东情况下的相互计较与算计,避免效率低下的议事程序与繁琐的决策过程,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因而受到很多创业者青睐。一人有限公司本质与有限公司是一致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因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很容易造成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因此,《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做我国了很多特别规定,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如: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特别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认为自己是器材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的财产都是其个人的,公司营业过程中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账簿,更没有编制财务会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其根本没有相应计报告,的证据证明其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独立的,为此,法院判决张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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