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传销所负债务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 来源:
- 贵阳天穗律师事务所整理
-
2020-08-10
- 1975
- 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案情】
1997年8月25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3年春节过后,张某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张某于2004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刘某借款,刘某从邮局给张某汇款20000元。2005年7月20日,王某以张某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张某所有,债务也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2006年9月23日,刘某在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王某应诉认为,应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事先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自己与张某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同时,在离婚时协商婚后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所以刘某不应该将自己列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王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是否适格;二是王某应否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一、王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张某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并且在离婚时双方协商债务由张某偿还,但张某向刘某西借款时,一是王某与张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也即,该笔借款系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二是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没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和债务,且即使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和债务,刘某又不知道。因此,刘某将王某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二、王某不应对刘某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学理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有合法经营、非法经营与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掺和在一起的情况,这就给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带来许多困难。如本案中,张某参与的传销经营就属于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因为传销在国外又称直销,传入我国后,立即发生了异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的特点,进行非法经营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对此于1998年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传销经营活动坚决予以禁止;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了《禁止传销条例》。由此可见,传销目前在我国属于禁止性经营活动。
因此,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必须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下,根据当事人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非法性和禁止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即: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意见》第四十三条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事先并不明知,或虽事后知道但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刘某的2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在于:
一是从张某是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王某的,也即王某事先对张某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
二是王某没有共同参与张某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也即该笔债务是张某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
三是从王某因张某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某得知张某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四是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张某和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王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刘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家庭专业
更多婚姻家庭相关知识
-
婚前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有效吗?
2020-09-211326人看过
当今社会离婚的现象愈加普遍,使得不少新婚夫妻在结婚时不免会担忧另一半会出轨,一般女方为了防止婚外情,会与男方在婚前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就是俗称的“忠诚协议”。婚前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一般来说是有效的,对双方要都约束力。
-
王宝强离婚事件法律分析
2020-08-102060人看过
从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离婚声明,至今不到十天的时间,王宝强离婚事件愈演愈烈。当中谁对谁错,在此不作评判。本律师仅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逐一分析。
-
离婚案例:离婚协议签了,还能反悔吗?
2020-08-101999人看过
离婚协议合法还能反悔吗?夫妻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如果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还能反悔吗?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除非出现了法定的是由。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改变子女的姓氏吗?
2020-08-103183人看过
中国人对于传宗接代的观念十分看重,一个孩子的出生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有着重大的意义,孩子出生后,都有一个共同的步骤,那就是取名。孩子的名字包括着一家人的爱护和期望。看看现在小孩子的姓名,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很多都是四个字或者是三个复杂的字,很多父母希望自己孩子的名字是独一无二的,而很多丈夫为了表达对妻子的爱护,也将妻子的姓氏代入到孩子的名字中。下面小编就来讲讲如果夫妻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能不能改...
-
离婚后一方个人借债 离婚不离家要共同还款
2020-08-102029人看过
离婚后,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发生的债务就再与对方无任何关系。然而如果存在对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如果离婚后一方向他人借款,对方是否也就没有偿还义务呢?2014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张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85000元。
推荐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婚姻家庭热门文章
-
一方传销所负债务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